“偽造、買賣機動車號牌這一突出違法現(xiàn)象,已嚴重影響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會公共信用關系,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,如何從刑法層面來界定這一行為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。”
在此次兩會上,全國人大代表、貴州省道真縣忠信鎮(zhèn)黨委副書記鄭維勇建議在刑法中增設“偽造、變造民用機動車號牌”罪。
鄭維勇表示,現(xiàn)在民用車輛大幅激增,偽造民用車輛號牌的行為日益顯現(xiàn)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。
“它不僅嚴重妨害了道路交通的管理秩序,致使‘假牌車’有恃無恐地違章肇事,還使一些駕車人以此逃漏各種費稅。更為嚴重的是,假號牌的泛濫,為犯罪分子使用偽造號牌的車輛實施各種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,給相關案件查處帶來了嚴重障礙。”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,對偽造、變造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、行駛證、駕駛證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,扣留該機動車,處15日以下拘留,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鄭維勇指出,由于民用車輛號牌并不屬于“非法生產、買賣警用裝備罪”或“非法生產、買賣軍用標志罪”的犯罪對象,因此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關于偽造民用車輛號牌“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的規(guī)定便無法落到實處。
鄭維勇表示,對于一般的偽造民用車輛號牌的行為,尚可采用行政手段予以規(guī)制,但對于情節(jié)嚴重者,行政處罰則顯得力不從心,因而,極有必要通過刑法對偽造民用車輛號牌且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予以嚴厲的懲治。
而《刑法》有關偽造車輛號牌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規(guī)定,只涉及到兩類車輛號牌。一類是警用車輛號牌,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所規(guī)定的“非法生產、買賣警用裝備罪”;另一類是軍用車輛號牌,即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所規(guī)定的“非法生產、買賣軍用標志罪”。
因此,鄭維勇建議,對于偽造民用車輛號牌且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,在《刑法》中增加相應的罪名予以定罪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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