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物工程碩士陳某創(chuàng)業(yè)
生產健美增肌的激素產品
頗受健身人群青睞
【資料圖】
但他沒有取得藥品生產、經營許可證
最終被警方抓獲并被判刑
陳某不服并上訴
稱產品并非是藥品
罪與非罪?
近日,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
公布了這起案例
生物工程碩士的創(chuàng)業(yè)路
陳某,生物工程專業(yè)碩士,畢業(yè)后一直從事藥品研發(fā)工作。
近年來,隨著 " 健身熱 " 持續(xù)升溫,運動健身相關產品迎來了較高的市場需求。陳某研發(fā)了一種合成重組人生長激素,這種激素有健美增肌的用效,頗受健身人群青睞。
此后,陳某成立了一家生物技術工程公司,在沒有取得藥品生產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,他將自行研發(fā)的這款產品銷售給了王某經營的公司,銷售金額達 80 余萬元。而王某也沒有取得藥品生產、經營許可證,他在陳某處進貨后通過網店等平臺加價零售,銷售金額達 190 余萬元。
盡管生意做得風生水起,但問題在于,這種正版的重組人生長激素是被《國家藥典》列為的處方藥,而陳某和王某都沒有取得相關行政許可。在公安機關的一次例行檢查中,二人被抓獲。
經鑒定,陳某和王某銷售的重組人生長激素和正品藥中有效成分一致,但根據(jù)當時的相關司法解釋,二人非法經營藥品的行為已構成犯罪,于是,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陳某、王某有期徒刑 5 年 2 個月、5 年 9 個月,并處罰金。
一場罪與非罪的爭論
一審判決后,陳某不服,上訴至上海二中院。陳某的上訴理由是,他經營的是成分有效的產品,且該產品并非藥物,要求二審改判無罪。
就在此期間,最高院、最高檢發(fā)布了《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刪除了 " 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,非法經營藥品,情節(jié)嚴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" 的規(guī)定。
陳某的辯護律師也據(jù)此提出了無罪的辯護意見,要求二審改判陳某無罪。
本案的案情和《我不是藥神》的情節(jié)有相似之處,其本質是法理與情理的沖突。涉案的重組人生長激素雖然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,但鑒定結論顯示,其中的有效成分和正品藥物相同。兩位 80 后的被告人都是家中的頂梁柱,上有老下有小,如果鋃鐺入獄也會使兩個家庭都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。一時間,對二人是否定罪處罰的問題,讓法官陷入了深思。
從定性到量刑
在本案審理之前,《藥品管理法》也進行了修改,刪除了對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藥物以假藥論的規(guī)定。
從立法的發(fā)展趨勢上看,對于非法經營具備真實成分的藥物的行為,一般情況下不再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刑事打擊。那么,本案兩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一定沒有社會危害性,可以認定為無罪了呢?
審理中,合議庭檢索了大量資料,發(fā)現(xiàn)重組人生長激素是利用基因工程技術合成的生長激素,自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,重組人生長激素經過四代技術迭代,已經達到和生長激素生物活性、氨基酸含量、序列和蛋白質結構一致的水準。這種重組人生長激素不僅僅是被《國家藥典》列為處方藥的一般藥物,也與被《興奮劑目錄》列為興奮劑物質而嚴管的 " 生長激素 " 有相同的藥理作用。為了進一步確定其屬性,我們又向相關機構進行了函詢,得到回復是," 被認定為興奮劑 "。
至此,可以認定,本案所涉重組人生長激素具有雙重屬性,既是處方藥、也是興奮劑。根據(jù)《反興奮劑條例》,興奮劑是國家明令禁止生產、銷售的物質?!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走私、非法經營、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(guī)定,未經許可經營、銷售興奮劑的,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。即便相關藥品管理的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,但基于重組人生長激素的興奮劑屬性,也應以非法經營罪對二人定罪處罰。
據(jù)此,合議庭認定,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陳某、王某定罪是正確的,綜合考慮二人實質社會危害性和非法經營興奮劑 " 情節(jié)特別嚴重 " 標準尚未明確,二審對陳某、王某的量刑予以調整,分別改判為有期徒刑 1 年 10 個月、2 年 2 個月,并處罰金。
二審宣判時,二人噙淚道謝。陳某出獄后,專程來到法院表示感謝。
法官心語:
通過 " 穿透式 " 實質審查
讓判決結果實現(xiàn)法理情相統(tǒng)一
如何既不枉縱犯罪,保護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,又充分考量行為人的實質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,作出準確的、符合法理情相統(tǒng)一要求的、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裁判?上海二中院法官張鵬飛認為,必須探索和堅持法理情相統(tǒng)一的裁判方法。
首先,要在法律上嚴密論證,在宣告一個人有罪之前,不僅僅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,還要排除在情理上一切出罪的可能性,方能作出有罪判決;其次,在量刑時,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、實際危害后果和常識常理常情,作出適當?shù)牧啃獭?/p>
上述這起案件的處理,關系的不僅僅是法律的準確適用,更是人民法院對于公平正義的現(xiàn)實演繹。通過 " 穿透式 " 實質審查方式,重點查明了重組人生長激素的本質屬性,再結合陳某、王某二人從事該物品銷售時間、對用途明知等情況,準確評估二人對重組人生長激素屬性的認知、程度和注意義務,從而查明二人的主觀狀態(tài)和實質社會危害程度,進而作出最終判決。
來源 | 上海二中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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